闽江学院关于印发《闽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发布者:栾嘉遥发布时间:2021-07-01浏览次数:100

闽 江 学 院 文 件
闽院教〔2017〕53号
 
 
闽江学院关于印发《闽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
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处(部、室)、各院(系)、各单位:
《闽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学校2017年第21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闽江学院
2017年11月3
                                
闽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等,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学科门类以及学校制定的专业培养方案中确定的相应学科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程序
    第四条 学士学位申请、审查及授予的程序如下:
    (一)学生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历年的学习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送校学位办公室复核;
    (三)校学位办公室对各分委员会上报名单进行全面复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依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结果,学校下发学位授予决议。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应坚持德、智、体、美等全方面考核的原则,凡是有我校正式学籍并具备下列条件的普通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可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
    (二)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已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能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本章第五条规定的任一条件;
    (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被认定为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必修和指定选修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须重修的学分达到此类课程总学分的四分之一以上者;
    (四)因违反校纪校规(含舞弊、剽窃、抄袭等)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后,不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相关规定“可以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或“通过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者;
   (五)其他原因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符合授予学位者。
    第七条 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提出授予学位申请,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时最终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45%者;
    (二)毕业时最终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50%并受到校级以上(含)表彰者;
    (三)毕业时最终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60%且受到省级以上(含)表彰者;
    (四)在修业年限内参加研究生考试被录取或参加公****被录用的;
    (五)毕业当年参加国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福建省“三支一扶”计划的;
    (六)参加工作并在修业年限内荣获县(市)级以上(含)或级别相当单位先进工作者或其他荣誉称号的。
    第八条 经毕业资格审查,准予结业的毕业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通过补考获得毕业者,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在获得学位过程中,有学术不端,作伪造假等行为,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决定,可以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已授予学位。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需依照本条例第七条之规定授予学士学位,以及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事项,须由校学位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决定(进行表决时,赞同票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一条 成人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按《闽江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2017年第2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闽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闽院教〔2011〕3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要求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闽江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年11月3日印发